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567,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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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耀德(原名曾榮松、曾聖文)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 54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398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12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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