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572,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辛金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辛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辛金因銀行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再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以98年度上訴字第4399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9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