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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安家芸(原名安玉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家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安家芸因⒈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6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
⒉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27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
⒊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
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1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並均確定在案。
受刑人於民國102年5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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