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651,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春美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在監執行,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07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春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春美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

民國103年3月5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14日核准假釋。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上述聲請事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4年8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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