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652,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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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志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志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志清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85號維持原判決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3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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