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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源盛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源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源盛因廢棄清理法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8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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