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691,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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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英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英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英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盧英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

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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