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706,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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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16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6月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 597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於民國100年 4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明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16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6月確定,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以100年度聲字第597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月確定;

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 2331號判決(宣示日為100年9月23日),足認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該受刑人於100年4月1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5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0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 107年3月 4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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