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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皇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皇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皇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44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3月27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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