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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春丙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春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春丙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136號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3月確定,於民國94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該署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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