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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NDRE SUSANTO(中文名:許群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NDRE SUSANTO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NDRE SUSANTO(中文名:許群輝)因違反銀行法罪案件,經本院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於民國 103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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