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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家男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家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家男⑴因搶奪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 100年度聲字第30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⑵因搶奪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再經本院 101年度聲字第23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在案。
於民國100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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