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3898,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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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偉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偉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偉仲前因(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6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53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

於民國99年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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