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3900,201512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清貴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清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清貴⑴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聲字第30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⑵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嗣經本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6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2年9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