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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15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維持原判決確定。
於民國102年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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