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3903,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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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振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振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受刑人張振榮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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