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16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寬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寬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寬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參照)。
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後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開新法之修正,對於受刑人尚無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非屬法律變更,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5至7所示裁判確定(104年7月23日)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編號5至7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附表編號5至7之罪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18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4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6頁至第65頁)。
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 │第一級毒品) │第一級毒品) │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102年7月10日9時許 │102年7月11日15時許 │102年7月11日10時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206號、│102年度偵字第19206號、│102年度偵字第19206號、│
│ │102年度毒偵字第5673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5673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5673號 │
│ │、第5675號 │、第5675號 │、第5675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3年9月24日 │103年9月24日 │103年9月24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
│決│ │ │ │ │
│ ├──┼───────────┼───────────┼───────────┤
│ │確定│ 103年12月16日(撤回上│ 103年12月16日(撤回上│ 103年12月16日(撤回上│
│ │日期│ 訴) │ 訴) │ 訴) │
├─┴──┼───────────┼───────────┼───────────┤
│是 否 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7796號 │104年度執字第7796號 │104年度執字第7796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
│ │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
├────┼───────────┼───────────┼───────────┤
│犯罪日期│102年7月11日10時許 │102年5月17日 │102年5月20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206號、│102年度偵字第19206號、│102年度偵字第19206號、│
│ │102年度毒偵字第5673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5673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5673號 │
│ │、第5675號 │、第5675號 │、第5675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1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184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3年9月24日 │104年4月8日 │104年4月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 │
│決│ │ │ │ │
│ ├──┼───────────┼───────────┼───────────┤
│ │確定│ 103年12月16日(撤回上│ 104年7月23日 │104年7月23日 │
│ │日期│ 訴) │ │ │
├─┴──┼───────────┼───────────┼───────────┤
│是 否 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316號(編│
│ │104年度執字第7796號 │號5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 │
└────┴───────────┴───────────────────────┘
┌────┬───────────┬───────────┬───────────┐
│編 號│ 7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4月 │ │ │
├────┼───────────┼───────────┼───────────┤
│犯罪日期│102年6月8日 │ │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206號、│ │ │
│ │102年度毒偵字第5673號 │ │ │
│ │、第5675號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後├──┼───────────┼───────────┼───────────┤
│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184號 │ │ │
│實│ │ │ │ │
│審├──┼───────────┼───────────┼───────────┤
│ │判決│104年4月8日 │ │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 │ │ │
│決│ │ │ │ │
│ ├──┼───────────┼───────────┼───────────┤
│ │確定│104年7月23日 │ │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否 │ │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4年度執字第12316號(│ │ │
│ │編號5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7年8月)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