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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3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劉帆犯如附表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
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
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
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劉帆因如附表編號1至34詐欺等數罪,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4至13、15至20、23至24、26至30、3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附表編號3、14、21至22、25、31、33至34 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1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9月 │
├──────┼────────┼────────┼────────┤
│ 犯罪日期 │95年07月26日 │95年08月14日 │95年10月13日、 │
│ │ │ │95年10月20日、 │
│ │ │ │95年11月03日、 │
│ │ │ │95年12月29日 │
├──────┼────────┼────────┼────────┤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
│ │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
│ │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
│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
│實│ │48號 │48號 │48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
│決│ │4834號 │4834號 │4834號 │
│ ├────┼────────┼────────┼────────┤
│ │判決確定│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高院101年度聲字第3414號裁定編號1至33應執行有期徒│
│ │刑6年10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月15日 │
├──────┼────────┼────────┼────────┤
│ 犯罪日期 │95年11月24日 │95年12月07日、 │95年12月21日 │
│ │ │96年03月14日 │ │
├──────┼────────┼────────┼────────┤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
│ │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
│ │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
│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
│實│ │48號 │48號 │48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
│決│ │4834號 │4834號 │4834號 │
│ ├────┼────────┼────────┼────────┤
│ │判決確定│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01月15日、 │96年01月17日 │96年02月02日 │
│ │96年02月15日 │ │ │
├──────┼────────┼────────┼────────┤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
│ │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
│ │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
│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
│實│ │48號 │48號 │48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
│決│ │4834號 │4834號 │4834號 │
│ ├────┼────────┼────────┼────────┤
│ │判決確定│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02月06日、 │96年02月09日、 │96年02月12日 │
│ │96年02月13日、 │96年02月12日、 │ │
│ │96年03月01日 │97年08月11日 │ │
├──────┼────────┼────────┼────────┤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
│ │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
│ │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
│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
│實│ │48號 │48號 │48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
│決│ │4834號 │4834號 │4834號 │
│ ├────┼────────┼────────┼────────┤
│ │判決確定│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月15日 │
├──────┼────────┼────────┼────────┤
│ 犯罪日期 │96年02月15日、 │96年09月11日 │96年02月26日 │
│ │96年10月01日 │ │ │
├──────┼────────┼────────┼────────┤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
│ │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
│ │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
│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
│實│ │48號 │48號 │48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
│決│ │4834號 │4834號 │4834號 │
│ ├────┼────────┼────────┼────────┤
│ │判決確定│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否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03月23日 │96年03月03日 │96年03月30日 │
├──────┼────────┼────────┼────────┤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
│ │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
│ │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
│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
│實│ │48號 │48號 │48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
│決│ │4834號 │4834號 │4834號 │
│ ├────┼────────┼────────┼────────┤
│ │判決確定│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04月16日、 │97年03月11日 │96年06月12日、 │
│ │96年05、06月間 │ │96年12月05日 │
├──────┼────────┼────────┼────────┤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
│ │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
│ │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
│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
│實│ │48號 │48號 │48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
│決│ │4834號 │4834號 │4834號 │
│ ├────┼────────┼────────┼────────┤
│ │判決確定│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07月31日、 │96年08月08日、 │96年08月24日 │
│ │96年08月01日 │96年11月15日 │ │
├──────┼────────┼────────┼────────┤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
│ │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
│ │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
│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
│實│ │48號 │48號 │48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
│決│ │4834號 │4834號 │4834號 │
│ ├────┼────────┼────────┼────────┤
│ │判決確定│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25. │ 26. │ 27.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09月07日、 │96年09月10日、 │96年09月13日 │
│ │97年01月12日、 │96年11月15日、 │ │
│ │97年01月28日 │97年01月12日 │ │
├──────┼────────┼────────┼────────┤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
│ │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
│ │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
│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
│實│ │48號 │48號 │48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
│決│ │4834號 │4834號 │4834號 │
│ ├────┼────────┼────────┼────────┤
│ │判決確定│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28. │ 29. │ 30.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09月13日 │96年10月05日 │96年10月31日 │
├──────┼────────┼────────┼────────┤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字第15736、22127│
│ │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號、98年度偵字第│
│ │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5409號、99年度偵│
│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字第14790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99年度金上訴字第│
│實│ │48號 │48號 │48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100年0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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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
│決│ │4834號 │4834號 │4834號 │
│ ├────┼────────┼────────┼────────┤
│ │判決確定│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01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31. │ 32. │ 33.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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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6年11月30日 │96年08月01日 │97年01月至97年07│
│ │ │ │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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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15736、22127│字第20054號 │續字第558號 │
│ │號、98年度偵字第│ │ │
│ │5409號、99年度偵│ │ │
│ │字第1479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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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金上訴字第│100年訴字第240號│100 年度上易字第│
│實│ │48號 │ │2001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05月24日 │100年08月23日 │100年12月30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決│ │4834號 │240 號 │2001號 │
│ ├────┼────────┼────────┼────────┤
│ │判決確定│100年09月01日 │100年09月19日 │100年12月30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是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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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3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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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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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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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6年底至97年06月│ │ │
│ │25日 │ │ │
├──────┼────────┼────────┼────────┤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98年度偵│ │ │
│ 及案號 │字第2842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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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高院 │ │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 │ │
│實│ │2213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08月13日 │ │ │
├─┼────┼────────┼────────┼────────┤
│確│法院 │臺灣高院 │ │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 │ │
│決│ │2213號 │ │ │
│ ├────┼────────┼────────┼────────┤
│ │判決確定│104年08月13日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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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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