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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胤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胤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胤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是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71號、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陳胤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2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8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3至10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84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568號判決駁回上訴,均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前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惟與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0之罪之犯罪時間,係於附表編號1首先判決確定日之102年9月23日前所犯,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而附表編號1、2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3至10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簽名之定刑聲請切結書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各犯罪情節、次數及前定應執行刑之情形,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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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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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
│ │) │) │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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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2年8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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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2年4月28日晚上│102年7月29日17時│102年2月10日14、│
│ │某時 │許至同日22時38分│15時許 │
│ │ │許間為警採尿之時│ │
│ │ │往前回溯96小時內│ │
│ │ │之某時許(不含公│ │
│ │ │權力拘束期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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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案號 │ 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 │ 毒偵字第3991號 │ 毒偵字第6120號 │ 少連偵字第146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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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491│102年度簡字第703│103年度上訴字第5│
│ │ │5號 │5號 │68號 │
│ ├───┼────────┼────────┼────────┤
│ │判 決│ 102.08.02 │ 102.11.28 │ 103.04.30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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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判決 ├───┼────────┼────────┼────────┤
│ │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491│102年度簡字第703│103年度上訴字第 │
│ │ │5號 │5號 │568號 │
│ ├───┼────────┼────────┼────────┤
│ │判決確│ 102.09.23 │ 103.02.17 │ 103.05.26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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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否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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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 │ 執字第12250號 │ 執字第6480號 │ 執字第9616號 │
│ │ 103執再15 │ │ │
│ │送監後再易科執畢│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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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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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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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年7月 │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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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2年6月10日21時│102年6月13日11時│102年6月15日10時│
│ │5分後某時 │7分許後5分鐘 │41分後10分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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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案號 │ 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 │
│ │ 少連偵字第146號│ 少連偵字第146號│少連偵字第14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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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事實審├───┼────────┼────────┼────────┤
│ │案號 │ 103年度上訴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 │ │ 第568號 │ 第568號 │ 第568號 │
│ ├───┼────────┼────────┼────────┤
│ │判 決│ 103.04.30 │ 103.04.30 │ 103.04.30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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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 │法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判決 ├───┼────────┼────────┼────────┤
│ │案號 │ 103年度上訴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 │ │ 第568號 │ 第568號 │ 第568號 │
│ ├───┼────────┼────────┼────────┤
│ │判決確│ 103.05.26 │ 103.05.26 │ 103.05.26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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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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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 │
│ │ 執字第9616號 │ 執字第9616號 │執字第9616號 │
│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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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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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共同販賣第三級│
│ │) │毒品) │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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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年7月 │ 有期徒刑2年8月 │ 有期徒刑2年8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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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2年7月2日14時 │102年6月9日11時 │102年6月11日20時│
│ │40分許後10分鐘 │43分許後3至5分鐘│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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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案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 │ 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 │少連偵字第146號 │ 少連偵字第146號│ 少連偵字第146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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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事實審├───┼────────┼────────┼────────┤
│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 │ │ 第568號 │ 第568號 │ 第568號 │
│ ├───┼────────┼────────┼────────┤
│ │判 決│ 103.04.30 │ 103.04.30 │ 103.04.30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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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判決 ├───┼────────┼────────┼────────┤
│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 │ │ 第568號 │ 第568號 │ 第568號 │
│ ├───┼────────┼────────┼────────┤
│ │判決確│ 103.05.26 │ 103.05.26 │ 103.05.26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 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 │ 執字第9616號 │ 執字第9616號 │ 執字第9616號 │
│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
│ │ │
└───────┴──────────────────────────┘
┌───────┬────────┐
│編 號 │ 10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共同販賣第三級│
│ │毒品)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年8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6月15日22時│
│ │35分許後2至3分 │
│ │ │
├───────┼────────┤
│偵查機關案號 │ 新北地檢102年度│
│ │ 少連偵字第14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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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 臺灣高院 │
│事實審├───┼────────┤
│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 │
│ │ │ 第568號 │
│ ├───┼────────┤
│ │判 決│ 103.04.30 │
│ │日 期│ │
├───┼───┼────────┤
│確定 │法 院│ 臺灣高院 │
│判決 ├───┼────────┤
│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 │
│ │ │ 第568號 │
│ ├───┼────────┤
│ │判決確│ 103.05.26 │
│ │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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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金之案件 │ │
├───────┼────────┤
│備 註 │ 新北地檢103年度│
│ │ 執字第9616號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 │
│ │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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