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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衛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製作之裁定「正本」附表欄漏印編號4至6部分(如附件),應予補正。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之附表編號4至6部分詳如附件所示;然原裁定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製作之裁定「正本」附表欄漏印一張編號4至6部分(詳如附件),應予更正補列,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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