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3976,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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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143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均已確定,於民國99年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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