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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龍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龍⑴因搶奪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更㈠字第27號裁定應執行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773號裁定確定。
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5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於100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因搶奪罪等案件,經本院於102年7月22日以102年度聲更㈠字第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於102年8月29日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抗字第77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2年5月29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5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2年6月13日確定。
並於100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5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6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3月16日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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