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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16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012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700號判決確定,於101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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