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3985,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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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憶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憶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憶誠(原名蔡明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824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268號判決確定。

於102年7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1年8月24日以101年度訴字第69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上訴經本院於102年2月26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82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2年6月6日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7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5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0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3月17日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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