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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睫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睫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睫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639號判決駁回上訴,業經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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