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3995,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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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忠男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緝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受刑人不提起上訴,經本院101 年度侵上訴字第90號判決駁回上訴,業經確定,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犯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經該監102年第2次性侵害罪篩選會議決議需身心治療,103年第5次治療評估已具成效,104年第3次輔導評估會議認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持續輔導中),堪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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