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3998,2015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福春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福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福春⑴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92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

⑵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8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