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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俞偉智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偉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俞偉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93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
於102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102年6月24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9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102年7月8日確定,並於102年3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3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3月8日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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