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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 分 人 吳堅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1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堅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吳堅瑋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64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
嗣受處分人已於102 年11月2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 年6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必要。
爰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104 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執保弗字第274 號保安處分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104年11月19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資料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卲佩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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