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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能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能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能雄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
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
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甄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7至24所示數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4 年11月17日受刑人書寫之刑事聲請狀(見本院卷第7至11 頁)在卷可稽,故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合先敘明。
㈡次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之確定判決應為102年度簡字第571號,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名應為誣告,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名應為侵占、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為103年7月18日、判決確定日期應為103年8月19日,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罪日期應為100年9月19日至100年11月11日,檢察官聲請書之附表編號2 所示之確定判決誤載為102年度審簡字第1131號,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名誤載為侵占,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名誤載為誣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誤載為102年11月27日、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102年12月24日,附表編號6 所示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0年9月22日,以上之各該部分均應予分別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1頁、第34頁至第50頁)。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經查,⑴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4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月(見本院卷第47頁),又⑵附表編號7至24 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等情(見本院卷第22頁),分別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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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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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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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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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1年5月9日 │101年10月20日 │101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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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
│ │字第13426號 │緝字第196號 │字第87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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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1年度審簡字第 │102年度簡字第571│102年度簡字第20 │
│實│ │1131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10月23日 │102年3月25日 │102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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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2年1月31日 │102年5月4日 │102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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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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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誣告 │侵占 │偽造有價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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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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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9年1月4日 │100年12月21日 │100年9月19日至 │
│ │ │ │100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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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
│ │緝字第1878、1879│緝字第507號 │緝字第1609、1610│
│ │號 │ │號、101年度偵字 │
│ │ │ │第16853、294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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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482│103年度簡字第74 │103年度上訴字第 │
│實│ │號 │號 │2171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11月27日 │103年7月18日 │103年12月16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104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 │804號 │
│ ├────┼────────┼────────┼────────┤
│ │確定日期│102年12月24日 │103年8月19日 │104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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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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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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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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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1年1月26日 │101年2月27日 │101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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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609、1610號、 │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6853、294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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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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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804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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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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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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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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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1年2月28日 │101年2月28日 │101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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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609、1610號、 │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6853、294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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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6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804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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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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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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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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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1年2月28日 │101年2月28日 │101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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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609、1610號、 │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6853、294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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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6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804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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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16 │ 17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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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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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1年2月29日 │101年3月1日 │101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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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609、1610號、 │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6853、294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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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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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804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4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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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9 │ 20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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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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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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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1年3月3日 │101年3月3日 │101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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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609、1610號、 │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6853、29475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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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804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4月1日 │
└─┴────┴──────────────────────────┘
┌──────┬────────┬────────┬────────┐
│ 編號 │ 22 │ 23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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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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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1年3月4日 │101年3月5日 │101年3月5日 │
├──────┼────────┴────────┴────────┤
│偵查 (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609、1610號、 │
│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6853、294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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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6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804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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