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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啟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啟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啟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先後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 年5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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