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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德杰(原名鐘皓堂)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1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德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德杰(原名鍾皓堂)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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