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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炎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炎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炎錦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23 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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