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4061,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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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緒鎰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緒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緒鎰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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