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4065,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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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國樟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1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樟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交上訴字第12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3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11 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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