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4078,2015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柏盛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柏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柏盛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2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上訴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768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302 號判決駁回確定。

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