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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光常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1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光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光常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經最高法院103 年台上字第1523號判決駁回確定。
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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