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志菁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志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菁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4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4年3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