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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嘉慧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1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嘉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慧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51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37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 100年度台上字第5820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 101年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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