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4092,2015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李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34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3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