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4094,2015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柏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柏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柏翔因重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邱柏翔因重利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