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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雲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雲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周雲楠於民國91至95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周雲楠因背信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附表編號1與編號2至5所示各罪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雖有不同,惟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是為受刑人之利益,本案應以有利於受刑人之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為定應執行之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參照)。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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