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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藍智模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智模犯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藍智模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5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
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3月餘,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4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4年12月10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
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第57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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