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4146,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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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祥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祥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祥和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確定;

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9949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

於民國99年1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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