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4153,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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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柏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柏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柏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9號判決確定。

於民國101年1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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