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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富立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聲付字第1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富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1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99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99年9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1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99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99年9月2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0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8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6月16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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