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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家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家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周家隆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 1紙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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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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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1級毒品 │施用第2級毒品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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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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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2 年10月22 日 │102 年10月22 日 │102 年10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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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2402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2402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4558號│
│ │ │ │ │
├─┬──┼───────────┼───────────┼───────────┤
│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 年度訴字第6號 │103 年度訴字第6號 │103 年度訴字第78號 │
│事│ │ │ │ │
│實├──┼───────────┼───────────┼───────────┤
│審│判決│103年1 月7日 │103年1 月7日 │103 年2 月2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 年度訴字第6號 │103 年度訴字第6號 │103 年度訴字第78號 │
│判│ │ │ │ │
│決├──┼───────────┼───────────┼───────────┤
│ │確定│103 年2 月17日 │103 年2 月17日 │103 年4 月7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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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
│ │735 號 │736 號 │1009號 │
└────┴───────────┴───────────┴───────────┘
┌────┬───────────┬───────────┬───────────┐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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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搶奪 │竊盜 │施用1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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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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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2 年10月21 日 │102 年10月21 日 │102 年12 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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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4558號 │103 年度偵字第50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31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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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 年度訴字第78號 │103 年度易字第51號 │103 年度訴字第166號 │
│事│ │ │ │ │
│實├──┼───────────┼───────────┼───────────┤
│審│判決│103年2 月27日 │103年2 月27日 │103 年4 月2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 年度訴字第78號 │103 年度易字第51號 │103 年度訴字第166號 │
│判│ │ │ │ │
│決├──┼───────────┼───────────┼───────────┤
│ │確定│103 年4 月7日 │103 年4 月7日 │103 年5 月19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
│ │1010號 │1066 號 │15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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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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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妨害自由 │傷害致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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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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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2 年10月23日 │102 年12月17日至102 年│102 年12月17日至102 年│
│ │ │12月18日 │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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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409號 │102 年度偵字第4762號 │102 年度偵字第476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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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103 年度易字第261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
│事│ │ │ │ │
│實├──┼───────────┼───────────┼───────────┤
│審│判決│103年7 月9日 │103年10月28日 │103年10月28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103 年度易字第261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
│判│ │ │ │ │
│決├──┼───────────┼───────────┼───────────┤
│ │確定│103 年8 月4日 │103 年11月7日 │103 年11 月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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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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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
│ │2680號 │3774號 │3774號 │
│ │ ├───────────┴───────────┤
│ │ │編號8 至9 ,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2286號判│
│ │ │決定應執行刑8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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