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4179,2015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品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品豪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邱品豪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4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

嗣受處分人已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必要。

爰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民國104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執保緝未字第2號保安處分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4年12月10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資料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