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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字第1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正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國正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陳國正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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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為得│
│號│ │ │ │ │ │易科罰金│
│ │ │ │ ├───┬────┬────┼───┬────┬────┤或易服社│
│ │ │ │ │法 院 │ 案 號 │判決日期│法 院 │ 案 號 │判決確定│會勞動之│
│ │ │ │ │ │ │ │ │ │日期 │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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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偽造文│有期徒│99年4 月│臺灣高│103年度 │104 年9 │臺灣高│103年度 │104 年9 │ 是 │
│ │書 │刑3 月│3 日 │等法院│矚上訴字│月30日 │等法院│矚上訴字│月30日 │ │
│ │ │ │ │ │第5 號 │ │ │第5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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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偽造文│有期徒│99年3 月│臺灣高│103年度 │104 年9 │臺灣高│103年度 │104 年9 │ 是 │
│ │書 │刑3 月│1 日 │等法院│矚上訴字│月30日 │等法院│矚上訴字│月30日 │ │
│ │ │ │ │ │第5 號 │ │ │第5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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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偽造文│有期徒│98年12月│臺灣高│103年度 │104 年9 │臺灣高│103年度 │104 年9 │ 是 │
│ │書 │刑3 月│2 日 │等法院│矚上訴字│月30日 │等法院│矚上訴字│月30日 │ │
│ │ │ │ │ │第5 號 │ │ │第5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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