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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宗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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